112年憲判字第19號【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】
【訊息來源:憲法法庭】 更新日期: 2023/12/07 下午 07:57:27
112年憲判字第19號【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】
會台字第13433號
112年12月07日
【案由】
聲請人分別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,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等,牴觸憲法,聲請解釋、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
【主文】
一、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: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,不予免徵。」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。
二、聲請人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駁回。
三、其餘聲請不受理。
【結論】
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,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應留設法定空地。興建房屋時,需要依法保留一定比例面積的空地(建蔽率),這塊被保留下來的地就被稱作「法定空地」。假設基地為100坪,建蔽率為40%,建築物面積40坪,剩下60坪就會成為所謂的法定空地。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,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」。同條但書規定,「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,不予免徵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這塊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性質上若屬於建造房屋所應保留的法定空地,仍然無法免徵稅。
【完整資料】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38&id=309986